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遂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发布时间:2013-07-23      点击率:
    (一)土地
  工业用地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密度采取“一事一议、一企一策”的办法,以“招、拍、挂”方式取得土地出让权。
  新建物流园区、专业市场新征土地,可享受工业用地同等政策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,市级工业园区(集中区)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20万元,区、县工业园区不得低于100万元。 
  (二)税收
  新建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。
  新建工业企业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年试生产期,试生产期实现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,期满后再实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,以支持企业发展。 
  凡市列规划亿元以上企业,当年实施技改新建工业项目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,次年企业新增入库税金地方所得部分100%返还企业用于发展。 
  市内企业与世界500强或国内同行业前10名企业合作,对方合作资产达30%以上者,合作企业3年内入库税金地方所得部分70%返还企业用于发展,达45%以上的4年内80%返还企业用于发展。 
  (三)融资
  鼓励企业、自然人合伙发起创建小额贷款公司,凡非财政资金投入的,实行税收优惠政策,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,支持企业发展,并由同级政府工业发展资金出资,5年内每年补贴当年实际担保额5‰的风险补偿资金,用于扩大其资本金。
  (四)奖励
  每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一户来遂投资亿元以上,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引资者50万元;每引进国内500强知名企业一户来遂投资5000万元以上,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引资者10万元。
  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,奖励20万元、二等奖的奖励10万元、三等奖的奖励5万元;荣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、二等奖的奖励6万元,三等奖的奖励3万元。确认为国家级“技术中心”的企业,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用于购买科研设备。
 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、5亿元、10亿元、30亿元、100亿元的企业,由市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、5万元、10万元、30万元、100万元的奖励,并在全市通报表彰。
  对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,由企业同级财政按新增入库税金的5‰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。
  对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,由企业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;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,给予3万元奖励;新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,给予2万元奖励。对企业新通过ISO9000、ISO14000、HACCP认证的,由企业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。 
  对已经上市和新培育上市企业融资亿元以上且投资本地工业发展的,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投资额的1‰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。 
  鼓励各景区、酒店参加A级和星级评定,对全市景区(点)、酒店新获国家AAA级、AAAA级、AAAAA级景区(点)和新获国家3星、4星、5星酒店认定的,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、5万元和8万元。 
  凡是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、自然科学奖、发明奖和省、市科技进步奖的主研人员,单位可按其获奖额的1-3倍再给予奖励。 
    (五)规费 
  工业项目实行零规费,其他项目按市财政局、市物价局公布的《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》(2005年)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%收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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